司法院院字第67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67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7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7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82 页 | |
刑事诉讼当事人声请移转管辖,经裁定驳回后提出相当证据,证明原法院审判确有不公平之虞,或于驳回后另以他种特别情形恐审判有不公平之虞,再行声请移转管辖,又或因前之声请不合程序,于驳回后另行补正其程序,再向法院声请移转管辖,于法均应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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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82 页 | |
刑事诉讼当事人声请移转管辖,经裁定驳回后提出相当证据,证明原法院审判确有不公平之虞,或于驳回后另以他种特别情形恐审判有不公平之虞,再行声请移转管辖,又或因前之声请不合程序,于驳回后另行补正其程序,再向法院声请移转管辖,于法均应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