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7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67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7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7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81 页 | |
侦查中未予通缉,检察官即行起诉,送审之后,其通缉应由法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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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中未予通缉,检察官即行起诉,送审之后,其通缉应由法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