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8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68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8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8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85 页 | |
撤回上诉应于裁判前为之,自诉案件自诉人对于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经第三审判决发回更审后,声请撤回上诉,自为法所不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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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85 页 | |
撤回上诉应于裁判前为之,自诉案件自诉人对于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经第三审判决发回更审后,声请撤回上诉,自为法所不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