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8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8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8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8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保卫团之职务在县保卫团法第四章规定甚详,除该章所列各条外,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并无侦查拘押之权,如保卫团之甲长、排长对于普通刑事案件,明知其无权受理而擅予受理,并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拘押嫌疑人,自应依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百十六条第一项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