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84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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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8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87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6、8 条 ( 18.09.25 ) |
(一)最重本刑为有期徒刑之案件,第一审未传被告到案及履行审理程序,遽予判决,自系违法,如经上诉,应由第二审传提被告出庭辩论后,撤销原判决另行判决以资纠正。
(二)剿匪指挥部之侦探及临时侦探,虽专办侦缉盗匪事宜,仍属警察性质,不得视同军人,又非服陆军勤务之文官,亦不得视同军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