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16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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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1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4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20 页 | |
行政官署之处分书或决定书,如不能依诉愿案件送达书类办法送达时,诉愿法既未定公示送达程序,应准用民事诉讼律第二百零七条至二百十一条关于公示送达程序之规定办理,其在现尚沿用民事诉讼条例之省分,应准用该条例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五条及第一百八十七条办理,民事诉讼律第二百零八条及民事诉讼条例第一百八十三条所定之受诉法院,即为处分书或决定书之行政官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