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7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7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1 页 | |
关于水利涉讼,曾于最高法院十七年解字第一二七号解释在案,兹经会议议决变更,认为应以原告一年内因水利可望增加之收益为准,不得以二十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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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1 页 | |
关于水利涉讼,曾于最高法院十七年解字第一二七号解释在案,兹经会议议决变更,认为应以原告一年内因水利可望增加之收益为准,不得以二十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