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2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72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2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72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31 页 | |
县保卫团法规定,本对于本区之人使尽入团受训练之义务,原呈第四项所举既系他区之人又有职业,自得适用同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予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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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31 页 | |
县保卫团法规定,本对于本区之人使尽入团受训练之义务,原呈第四项所举既系他区之人又有职业,自得适用同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予以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