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3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72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3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73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36 页 | |
庄长既非职官、吏员,又非依现行法令从事于公务之职员及议员,自不能认为公务员,即不得依照禁烟法第十六条办理,惟应注意有无帮助贩卖鸦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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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36 页 | |
庄长既非职官、吏员,又非依现行法令从事于公务之职员及议员,自不能认为公务员,即不得依照禁烟法第十六条办理,惟应注意有无帮助贩卖鸦片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