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3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73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3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73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37 页 | |
县法院判决之刑事案件,应送覆判者,其认定管辖之标准,应以判决时所引法条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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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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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判决之刑事案件,应送覆判者,其认定管辖之标准,应以判决时所引法条为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