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41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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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4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45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65 条 ( 19.12.26 )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 第 3 条 ( 20.01.24 ) |
(一)分割财产之遗嘱,以不违背特留分之规定为限,应尊重遗嘱人之意思,如遗嘱所定分割方法,系因当时法律尚无女子继承财产权之根据而并非有厚男薄女之意思,此后开始继承,如女子已取得继承权,自应依照法定顺序按人数平均分受,若遗嘱立于女子已有继承财产权之后,而分割方法显有厚男薄女之意思,则除违背特留分之规定外,于开始继承时即应从其所定 。
(二)民法继承编施行法第三条所谓经确定判决者,即为已有继承财产权之女子,在开始继承时,因系已嫁而有驳回请求之确定判决,故不许其回复继承,以维持确定判决之效力,此为已嫁女子因继承编公布所受法律上之特别限制,苟非确定判决,对于女子直接所为,自不在限制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