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42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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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4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46 页 | |
查违警罚系属行政处分,业经院字第七零一号解释在案,则法院已无处罚违警之权,自不待言。惟自诉人既以被告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项之窃盗罪提起自诉,核之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无不合,法院应就其行为是否成立窃盗罪审理判决,若法院认为不得提起自诉案件,依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项裁定驳回,则开审理与否均得为之,至裁定后如何通知检察官,并无一定形式,或裁定书或用通知书,皆无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