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4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74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4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74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51 页 | |
来呈所称损害赔偿,如其损害因不迁让而生,并附带于迁让之诉而为请求者,依该省沿用之民事诉讼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纵使请求之金额超过初级管辖权之范围,仍应属初级管辖,否则应以金额定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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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51 页 | |
来呈所称损害赔偿,如其损害因不迁让而生,并附带于迁让之诉而为请求者,依该省沿用之民事诉讼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纵使请求之金额超过初级管辖权之范围,仍应属初级管辖,否则应以金额定其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