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4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4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4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5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被告除刑事诉讼法第二七二条情形外,不得仅以书面答辩及委托代理人出庭,报馆编辑及访员妨害他人名誉,在法律上并无免除刑责之规定,除刑法第三二七条情形外,仍应负刑事责任,至请求更正与否,系另一问题。

声请书

  附浙江高等法院原呈

  呈为转请解释事。案据上虞县县长吴云啸呈称。兹有某甲因昧报馆登载新闻妨害其名誉。状控某报馆编辑及访害名誉前来。该报馆编辑及访员可否迳以书面答辩或委托代理人出庭。再查报馆为言论机关。有绝对自由权。其所登载之新闻如有不实之处。本可由当事人向报馆请求更正。如该当事人并不向报馆请求更正。迳向法院提起妨害名誉之诉该编辑暨访员应否负刑事责任。理合备文呈请。仰祈示等情。据此。案关法令疑问。理合备文转请。仰祈钧院俯赐解释。以便饬遵。谨呈国民政府司法院。署浙江高等法院院长郑文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