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4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74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4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75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54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总则施行法 第 1 条 ( 18.09.24 ) |
民法总则施行前宣告准禁治产者,依该施行法第一条规定,其宣告效力应仍存续,若在未撤销宣告以前其行为能力不能谓已当然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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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54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总则施行法 第 1 条 ( 18.09.24 ) |
民法总则施行前宣告准禁治产者,依该施行法第一条规定,其宣告效力应仍存续,若在未撤销宣告以前其行为能力不能谓已当然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