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5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74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5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75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55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52 条 ( 19.12.26 ) |
夫妻之一方于同居之诉,判决确定后仍不履行同居义务,若无其他情形,尚不能指为合于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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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55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52 条 ( 19.12.26 ) |
夫妻之一方于同居之诉,判决确定后仍不履行同居义务,若无其他情形,尚不能指为合于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