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5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75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5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76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60 页 | |
原告诉人虽得撤销呈诉,但既经以检察官名义提起上诉,苟未得检察官之同意,法院迳准撤回上诉,不能认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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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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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人虽得撤销呈诉,但既经以检察官名义提起上诉,苟未得检察官之同意,法院迳准撤回上诉,不能认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