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6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75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6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76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60 页 | |
调解成立依民事调解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既与法院确定判决有同等之效力,则于调解成立后有得提起再审之诉之原因,在沿用民事诉讼条例之省分,自得准用该条例第五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即适用民事诉讼律之省分,亦应准用再审程序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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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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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成立依民事调解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既与法院确定判决有同等之效力,则于调解成立后有得提起再审之诉之原因,在沿用民事诉讼条例之省分,自得准用该条例第五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即适用民事诉讼律之省分,亦应准用再审程序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