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7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77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7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77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7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76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继承编施行法 第 8 条 ( 20.01.24 ) |
继承开始在民法继承编施行前,而依该编施行前之法律已有可继之人,苟于该编施行后,其请求权时效尚未消灭,仍应许其请求继承,惟被继承人若有守志妇不愿择立其为嗣,自不应强求。
声请书
附江苏高等法院原呈
呈为呈请解释事。案据兼理法海门县县长章维燮呈称。缘属县受理立嗣争执一案。有尘请解释之点。谨设例如下。甲亡故时亦有幼子乙。乙亦随亡。仅有守志之妻丙主持遗产。甲有侄丁。于甲、乙死亡时尚未出生。惟在民法继承编施行前十数年出生。于继承编施行后主张应为甲之嗣子。查民法继承编施行法第八条继承开始在民法继承编施行前。被继承人无直系血亲卑亲属。依当时之法律亦无其他继承人者。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继承编之规定定其继承人。解释依当时之法律亦无其他继承人之规定。发生下列二说。未知孰是。子说、谓宜从严格解释。继承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其死亡时如依当时法律亦无继承人者。即应照该条规定。依民法继承编之规定办理。丑说、法条依当时之法律应从宽解释。民法继承编施行前之法例。夫亡无子。守志之妇合承夫分。但应为其夫择立嗣子。夫亡时虽无昭穆相当者可以择立。然以后有相当可择之人。即应为其立嗣。此为以前法例之所许。即不得谓依当时法律亦无其他继承人。所谓其他继承人。即应包括应继者在内。二说未知孰是。应请解释者一。依前例如应立继。即由亲属会议立。抑由守志之妇自由择立。或由守志之妇择立。并经亲属会同意。设守志之妇不为择立或亲属会不与同意。可否由利害关系人诉请以裁判指定。事关新法施行后。旧例应否遵循之问题。亦未敢擅专。是否仍依前大理院判例办理之处。并请示遵。属县受理此种案件。案悬待结。理合陈明适用法律之疑义。呈请钧院俯赐解释示遵等情。到院。事关法律疑义。职院未敢擅断。理合具文呈请钧院。迅赐解释。以凭饬遵。谨呈司法院院长王。署江苏高等法院院长林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