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9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79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9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79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9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96 页 | |
乡镇自治施行法第十一条既无不识文字不得为乡镇长候选人之规定,乡、镇、坊自治职员选举及罢免法第二十八条所列选举无效各款,亦无不识文字之规定,故当选为乡、镇长者,不识文字于其职务有无障碍,乃别一问题,要不得谓其当选为无效。
←司法院院字第79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9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79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9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96 页 | |
乡镇自治施行法第十一条既无不识文字不得为乡镇长候选人之规定,乡、镇、坊自治职员选举及罢免法第二十八条所列选举无效各款,亦无不识文字之规定,故当选为乡、镇长者,不识文字于其职务有无障碍,乃别一问题,要不得谓其当选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