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9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9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9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9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9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乡镇自治施行法第十一条既无不识文字不得为乡镇长候选人之规定,乡、镇、坊自治职员选举及罢免法第二十八条所列选举无效各款,亦无不识文字之规定,故当选为乡、镇长者,不识文字于其职务有无障碍,乃别一问题,要不得谓其当选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