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1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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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1 页 | |
查寺庙住持于国民政府未公布寺庙管理条例以前,将寺庙产业典当与人,依原来有效之管理寺庙条例,其法律行为仍属无效,所有典产应由该管地方官署收回或追取原价,给还该寺庙 (民国四年公布管理寺庙条例及十年修正管理寺庙条例之规定均同) 。若其典当尚在民国四年未有管理寺庙条例以前,依该地习惯寺庙财产得由住持典当者,本诸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则,自可按照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第二、第三两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