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1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81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1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1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1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09 页 | |
依修正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告诉人对于县判虽得向第二审之检察官呈诉不服,请依上诉程序提起上诉,但依同条第二项规定,系以检察官为上诉人,故检察官对于告诉人提起上诉之请求,不得谓无准驳之权 (参照院字第五四零号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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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11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09 页 | |
依修正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告诉人对于县判虽得向第二审之检察官呈诉不服,请依上诉程序提起上诉,但依同条第二项规定,系以检察官为上诉人,故检察官对于告诉人提起上诉之请求,不得谓无准驳之权 (参照院字第五四零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