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4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53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4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4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61 页 | |
正式县法院所判决之刑事案件,如检察官为上诉人,自非检察官不得撤回上诉,原告诉人撤回上诉,显系不合,虽经法院允许,仍属无效,应由第二审继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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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61 页 | |
正式县法院所判决之刑事案件,如检察官为上诉人,自非检察官不得撤回上诉,原告诉人撤回上诉,显系不合,虽经法院允许,仍属无效,应由第二审继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