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3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53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3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4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60 页 | |
查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被告接见他人,除妨害羁押之目的及押所之秩序外,别无限制,则侦查中律师得主任检察官之许可,被告自得接见,但非认为有辩护人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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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60 页 | |
查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被告接见他人,除妨害羁押之目的及押所之秩序外,别无限制,则侦查中律师得主任检察官之许可,被告自得接见,但非认为有辩护人之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