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38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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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3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60 页 | |
(一)检察官撤回公诉,刑诉法第二六四条既无限制之规定,自无须具备同法第二四四条、第二四五条各款情形。
(二)检察官撤回公诉,其经过之程序与不起诉不同,自无庸制作不起诉处分书再行送达。
(三)检察官撤回公诉,法院应谕知不受理之判决,且检察官亦不得再行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十八条第四款及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已有明文,原告诉人自不能声请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