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3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53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3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3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59 页 | |
绑匪于掳人勒赎外,同时侵入事主住居,有刑法或惩治盗匪暂行条例上之强盗行为,其间苟无方法结果之关系,自应并合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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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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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匪于掳人勒赎外,同时侵入事主住居,有刑法或惩治盗匪暂行条例上之强盗行为,其间苟无方法结果之关系,自应并合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