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4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4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4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6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强盗轻微伤害人其结果既犯他项罪名,应依刑法第七十四条从一重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