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22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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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2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1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19 页 | |
关于监督民营之航业,依交通部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为该部航政司所掌之事项,实业部组织法并无关于监督民营航业之规定,航业同业公会之最高监督机关,自应属于交通部,湖南各县市党部指导航业团体改组或组织实施办法第六项,仅系对于航业团体之改组或组织所施之指导,其最高监督机关,自应仍属于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