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2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82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2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2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1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23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77 条 ( 19.12.26 ) |
户绝财产即民法继承编第五节所谓无人承继之遗产,关于管理公告及除权各问题,均已分别规定,非由管理人呈经法院依法处理后不得收归国库,如第三人迳行请求提充地方公益用途,或误由行政官署处理者,均难认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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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11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23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77 条 ( 19.12.26 ) |
户绝财产即民法继承编第五节所谓无人承继之遗产,关于管理公告及除权各问题,均已分别规定,非由管理人呈经法院依法处理后不得收归国库,如第三人迳行请求提充地方公益用途,或误由行政官署处理者,均难认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