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8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2 页 | |
来呈所述情形,为捕房负责之工部局,虽可为诉讼主体,但上海地方法院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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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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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呈所述情形,为捕房负责之工部局,虽可为诉讼主体,但上海地方法院无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