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被移送国外之被略诱人,如系已满二十岁之妇女,应适用刑法第三百十五条第三项论科,设为未满二十岁之被诱男女,则据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