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30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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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12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26 页 | |
相关法条:劳资争议处理法 第 16 条 ( 21.09.27 ) |
(一)修正劳资争议处理法第十六条,既定为省政府所辖区域,则其仲裁委员之推定,自应由全省之工人团体及雇主团体行之。
(二)雇主方面,应由雇主所组织之同业公会推定之。
(三)仲裁委员之推定方法,由实业部定之,同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已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