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2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82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2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3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2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26 页 | |
自诉案件之被告,不服第一审有罪判决,提起上诉后,自诉人对于第二审屡次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而不出庭者,得由配置检察官承担其诉讼,执行原告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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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12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26 页 | |
自诉案件之被告,不服第一审有罪判决,提起上诉后,自诉人对于第二审屡次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而不出庭者,得由配置检察官承担其诉讼,执行原告之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