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3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3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3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2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34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72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男女定婚后未及成婚而有一方死亡者,依从前律例,固有不追财礼之明文,若依现行民法亲属编之规定,订定婚约无须聘财,纵使事实上付有财礼,亦祗为一种赠与,不得因赠与人或受赠人死亡而撤销赠与请求返还赠与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