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3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83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3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3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2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34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72 条 ( 19.12.26 ) |
男女定婚后未及成婚而有一方死亡者,依从前律例,固有不追财礼之明文,若依现行民法亲属编之规定,订定婚约无须聘财,纵使事实上付有财礼,亦祗为一种赠与,不得因赠与人或受赠人死亡而撤销赠与请求返还赠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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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12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34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72 条 ( 19.12.26 ) |
男女定婚后未及成婚而有一方死亡者,依从前律例,固有不追财礼之明文,若依现行民法亲属编之规定,订定婚约无须聘财,纵使事实上付有财礼,亦祗为一种赠与,不得因赠与人或受赠人死亡而撤销赠与请求返还赠与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