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4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4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4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1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3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罢免乡镇监察委员,在乡镇坊自治职员选举及罢免法未施行以前,尚无法定程序,惟乡镇长依乡镇自治施行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本有权召集乡镇大会而罢免监察委员,依同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又为大会之职权,则其罢免如果经大会合法之决定,自应在准许之列。至乡镇坊自治职员选举及罢免法施行以后(二十一年十一月一日施行),关于自治职员之罢免,自应依该法所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