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43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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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4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1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39 页 | |
就诉讼上之和解而有争议,应由当事人向受诉法院为和解应行撤销或未合法成立之声明,请求依试行和解未成立之普通程序继续审判,受诉法院本于当事人自词辩论之结果,如认其和解不得撤销或业已合法成立,得以终局判决(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一条、第二百十二条)宣示该事件已由和解而终结,如认其和解应行撤销或未合法成立,而他造有争执时,应依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为中间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