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4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84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4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4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1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40 页 | |
私人企业所雇用之巡查、更夫、杂役等,依工会法施行法第六条之规定,得依工会法加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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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企业所雇用之巡查、更夫、杂役等,依工会法施行法第六条之规定,得依工会法加入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