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46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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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4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1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42 页 | |
工会法第十七条第二项所称之特别基金,乃图巩固某事业之基础而特别储藏之基本金,所称临时募集金或股金,一系因临时事故而募集,一为设置举办或组织某事业,依其所定之股分而募集,三者性质及用途各不相同,若因举办工会法第十五条所列举之各事业而为征收时,其征收名义,应依其事业性质及所定设置举办组织之方法定之,工会因事负债,须筹金清偿时,应依同法第十七条所定呈请程序,以法人名义征收临时募集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