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49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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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5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1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44 页 | |
除西互地方法院原呈内,第二问及第三问胪列具体事实请求解释,核与司法院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规则第三条之规定不合,应不予解答外,原呈第一问总商会、商会之会长或常务委员,其所处理之事务并非公务,当然不能认为公务员,至关于工商业之调处及公断,依商会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本为商会之职务,其未成立商事公断处之商会所办理之商事公断事宜,两造如均愿遵从,应认为有效,至从前施行之商事公断处章程,非商会法之附属法令,依民国十六年八月十二日国民政府之训令,除与中国国民党党纲主义或国民政府法令抵触外,应准援用,自不因商会法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