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5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85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5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5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2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48 页 | |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十七条应谕知免诉之案件,无须被告到庭,得迳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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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十七条应谕知免诉之案件,无须被告到庭,得迳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