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5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85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5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5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2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51 页 | |
民事诉讼法第四三三条但书所谓其他必要者,本属抽象之规定,应由原法院斟酌定之,不能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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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四三三条但书所谓其他必要者,本属抽象之规定,应由原法院斟酌定之,不能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