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6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86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6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6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3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58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24 条 ( 19.12.26 ) |
民法第九百二十四条所谓取得典物所有权者,应视同绝卖不许找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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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3月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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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民法 第 924 条 ( 19.12.26 ) |
民法第九百二十四条所谓取得典物所有权者,应视同绝卖不许找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