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6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86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6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6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3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58 页 | |
所谓荒废寺庙经久无人管理者,应依客观事实认定之,至于寺庙虽未登记,究不能即谓为无人管理,该寺庙虽曾有僧人暂行住宿,亦尚不能认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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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3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58 页 | |
所谓荒废寺庙经久无人管理者,应依客观事实认定之,至于寺庙虽未登记,究不能即谓为无人管理,该寺庙虽曾有僧人暂行住宿,亦尚不能认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