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7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87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7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7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3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66 页 | |
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系以限制上诉为原则,惟例外以特许之权付之原法院,其特许之声请,既经原法院驳回,当然不得声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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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3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66 页 | |
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系以限制上诉为原则,惟例外以特许之权付之原法院,其特许之声请,既经原法院驳回,当然不得声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