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8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88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8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8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4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71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23 条 ( 19.12.26 ) |
(一)刑事诉讼法第三四七条第二项所称自诉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者,以撤回自诉论,系指未曾一次到庭者而言。
(二)刑律补充条例既经废止,该条例关于妾之规定,自应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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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4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71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23 条 ( 19.12.26 ) |
(一)刑事诉讼法第三四七条第二项所称自诉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者,以撤回自诉论,系指未曾一次到庭者而言。
(二)刑律补充条例既经废止,该条例关于妾之规定,自应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