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8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87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8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8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4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70 页 | |
甲之财产如已被没收拨作公用,或拨给其他机关应用有年,并经改造者,即可认为已经处分,至乙之财产没收后纵已定期租赁与人,且由承租人将其建筑物改造,其财产仍应发还,但乙应承受原租赁契约上出租人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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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4月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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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财产如已被没收拨作公用,或拨给其他机关应用有年,并经改造者,即可认为已经处分,至乙之财产没收后纵已定期租赁与人,且由承租人将其建筑物改造,其财产仍应发还,但乙应承受原租赁契约上出租人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