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8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88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8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8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4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73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75 条 ( 19.12.26 ) |
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同以亲属法上或继承法上有明文规定者为限,至若选充族职,并非养子女与养父母间之关系,自得依该族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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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4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73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75 条 ( 19.12.26 ) |
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同以亲属法上或继承法上有明文规定者为限,至若选充族职,并非养子女与养父母间之关系,自得依该族规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