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87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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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8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4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76 页 | |
在共党盘踞地方充共党经济委员,应认为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一条第一款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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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党盘踞地方充共党经济委员,应认为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一条第一款之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