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8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8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8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4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7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在共党盘踞地方充共党经济委员,应认为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一条第一款之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