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8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88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8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8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4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76 页 | |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罪,乃直接侵害管理未成年人之权利,父母合意价卖其未成年之亲生子女与人为养子女等情事,除有妨害自由或妨害风化应依各本条处断外,不成立妨害家庭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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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4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76 页 | |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罪,乃直接侵害管理未成年人之权利,父母合意价卖其未成年之亲生子女与人为养子女等情事,除有妨害自由或妨害风化应依各本条处断外,不成立妨害家庭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