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9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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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6 页 | |
(一) 并未告奸不予处罚。
(二)依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项及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五条第三项关于刑法第三百十五条第一项之罪,亲属告诉固以不违反被略诱人之意思为限,如告诉者系被略诱人之本夫,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条第一项得独立告诉,并不受其限制,且刑法第三百十五条系第三百十六条之加重情节,来函所述妇女被略诱后愿与犯人为婚之情形,如其略诱时尚无使妇女与自己或他人结婚之意思,即与该条第一项规定未合,应认为普通妨害自由罪,依第三百十六条第一项论科。
(三)仍许委代,不限律师。